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有关事实,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
受援人有权了解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如实告知。
受援人认为法律援助人员消极履行义务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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