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人员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关法律援助人员追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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