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受援条件的,应当报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受援人愿意支付有关费用的,可以继续提供法律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