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

第十条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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