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

第九条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 第九条 下列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其他按规定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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