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