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法律援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