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