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