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队伍,协助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等工作。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等工作。
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在社区(村)便民服务场所设立服务窗口,受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申领等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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