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