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八条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
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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