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十条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十条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出租人告知的或者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知悉的出租房屋流动人口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安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