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十一条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十一条 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