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参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参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