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渔业船舶安全作业和救助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渔业船舶安全作业和救助 第三十七条 渔业船舶海上遇险时,应当及时发出求救信号,将出事时间、地点、海况、受损情况、救助要求、联系方式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向就近的海上搜救中心、海事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
有关机构接到求助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或者海事机构报告。海上搜救中心或者海事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在现场附近的船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抢险救助责任制,并对海上抢险救助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有关机构接到求助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或者海事机构报告。海上搜救中心或者海事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在现场附近的船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抢险救助责任制,并对海上抢险救助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