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渔业船舶安全作业和救助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渔业船舶安全作业和救助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不得超越核定的航区航行和生产作业,不得违章搭客、装载。渔业船舶的航行和作业应当遵守我国政府加入的国际条约和签订的双边协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