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渔业船舶安全作业和救助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渔业船舶安全作业和救助 第三十四条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有关手续未办结的;
(三)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认定有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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