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渔业船舶安全作业和救助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渔业船舶安全作业和救助 第三十二条 船长、轮机长等职务船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务船员证书。
非职务船员从事渔业生产作业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不符合从业条件的,船舶经营者不得雇用其上船作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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