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渔业船舶安全作业和救助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渔业船舶安全作业和救助 第三十八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渔民参加保险或者建立多种形式的非商业性互助保障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