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水域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二)未经批准,在渔港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水域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二)未经批准,在渔港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