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机功率、载重线或者主尺度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