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渔业船舶未核定船名号、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擅自下水航行、作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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