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休闲渔业船舶未经检验、登记,从事休闲经营活动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继续违法经营的,没收船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