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渔业船舶超越核定的航区航行和生产作业,或者违章搭客、装载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对船长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职务船员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