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给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自然港湾以及综合港的渔业港区,包括陆域、水域、岸线等。
(二)渔港水域,是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
(三)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1.捕捞船、养殖船等渔业生产船;2.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等渔业生产辅助船;3.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船、驳船等渔业生产服务船和渔政船、渔监船等公务船。
(四)休闲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水上垂钓、捕捞、采集等与渔业有关的休闲活动的船舶。
(五)渔港设施,是指渔港的防波堤、防沙堤、防潮堤、护岸堤、码头、通讯、助航、导航标志等设施。
(一)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给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自然港湾以及综合港的渔业港区,包括陆域、水域、岸线等。
(二)渔港水域,是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
(三)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1.捕捞船、养殖船等渔业生产船;2.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等渔业生产辅助船;3.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船、驳船等渔业生产服务船和渔政船、渔监船等公务船。
(四)休闲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水上垂钓、捕捞、采集等与渔业有关的休闲活动的船舶。
(五)渔港设施,是指渔港的防波堤、防沙堤、防潮堤、护岸堤、码头、通讯、助航、导航标志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