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雇用不符合从业条件的非职务船员上船作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船舶经营者限期清退,并按照每雇用一人罚款一千元的标准对船舶经营者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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