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二章 渔港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二章 渔港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港建设规划划定渔港的陆域、水域范围,并根据需要设立界碑(标)。渔港的陆域、水域范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