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二章 渔港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二章 渔港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渔港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渔港建设的投资者可以对渔港享有使用权和经营权。
渔港建设新增的土地,可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发证后,由投资者享有使用权,用于开发经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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