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二章 渔港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二章 渔港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对渔港使用权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渔港使用现状,不得损坏渔港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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