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渔港管理

第十四条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渔港管理 第十四条 在渔港水域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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