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渔港管理

第十五条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渔港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在渔港区域范围内弃置或者倾倒淤泥、垃圾、废弃物和排放油类、含油混合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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