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渔港管理 第十五条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渔港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在渔港区域范围内弃置或者倾倒淤泥、垃圾、废弃物和排放油类、含油混合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