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渔港管理 第十七条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渔港管理 第十七条 在渔港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施工前发布航行通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