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渔港管理 第十九条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渔港管理 第十九条 渔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