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海洋捕捞渔船(远洋捕捞渔船除外,下同)建造、更新实行船舶主机功率、船舶数量指标管理。未取得海洋捕捞渔船建造、更新指标的,不得新建、更新海洋捕捞渔船。
海洋捕捞渔船建造、更新指标的发放和管理,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更新的海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不得突破原船的主机功率。两艘以上海洋捕捞渔船申请合并更新的,不得突破原海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的总和。
海洋捕捞渔船以外的其他渔业船舶建造、更新实行船舶数量控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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