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主机功率、载重线或者主尺度。非海洋捕捞渔船不得擅自改造为海洋捕捞渔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