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 第二十四条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的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初次检验的海洋捕捞渔船未持有海洋捕捞渔船建造指标、更新指标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予受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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