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应当凭船舶建造申请人提供的海洋捕捞渔船建造指标、更新指标建造新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