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海事、公安、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休闲渔业船舶应当符合安全适航标准并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未经检验、登记的,不得从事休闲经营活动。
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适航标准及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海事、公安、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休闲渔业船舶应当符合安全适航标准并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未经检验、登记的,不得从事休闲经营活动。
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适航标准及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