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租赁、抵押渔业船舶的,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租赁或者抵押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