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 第二十七条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买卖:
(一)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尚未结案的;
(三)无渔业船舶检验、登记证书或者证书不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买卖的其他情形。
(一)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尚未结案的;
(三)无渔业船舶检验、登记证书或者证书不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买卖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