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 第二十七条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买卖:
(一)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尚未结案的;
(三)无渔业船舶检验、登记证书或者证书不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买卖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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