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渔港管理
第十八条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渔港管理 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接受安全检查。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渔港现场管理,对重点渔港应当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专门人员,及时处理有关事故,维护渔港秩序。
渔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疏浚渔港港池,防止淤积。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渔港现场管理,对重点渔港应当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专门人员,及时处理有关事故,维护渔港秩序。
渔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疏浚渔港港池,防止淤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