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温瑞塘河保护规划以及水质保护要求,确定温瑞塘河流域内畜禽、水产网箱养殖的禁养或者限养区域,合理确定畜禽、水产网箱养殖的方式、容量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对已有的不符合温瑞塘河保护规划以及水质保护要求的畜禽养殖场和水产网箱,应当限期改造、搬迁或者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
对已有的不符合温瑞塘河保护规划以及水质保护要求的畜禽养殖场和水产网箱,应当限期改造、搬迁或者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