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河道应当定期组织疏浚。
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河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清淤疏浚:
(一)有效行洪断面或者蓄水容积减少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因淤积导致河道水位小于最低通航水深要求的;
(三)河道淤积物污染严重,影响水体自净能力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淤疏浚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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