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的道路、绿化、涵洞、水闸、桥梁、堤岸、驳坎、栏杆等市政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