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八条

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八条 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古树名木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保护。
温州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沿岸的乡土民风民俗、民间艺术和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