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 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 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未列入文物保护而具有人文历史价值的传统民居、古桥梁、古塔、古亭、古井、古埠头、石雕石刻、宗祠、宗教建筑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市或者区(市)保护名录并予以公示,严格保护,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