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