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9-24 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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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 第二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和使用、燃气安全事故预... 第三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第四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第一、保障供应、有序竞争、规范服务、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加强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和... 第六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 第八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 第九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 第十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 第十一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的情况... 第十二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 第十三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燃气事业发展应当引入市场机制,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燃气事业投资建设。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事先向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市、县人民... 第十五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 第十六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由燃气主... 第十七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终止经营或者因违法经营行为被依法取消特许经营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实施临时接管,... 第十八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 第十九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有关... 第二十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从事安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瓶装燃气配送和抢险抢修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行业服务规范,制定并提供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手册,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燃气设施保养和事故紧...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燃气热值、成份、压力、充装量、嗅味等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燃气用户之间...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因不可抗力...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燃气用户燃气燃烧器具的气源适配范围,并按照规定或者承诺向消费者提供“包修、包...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调整,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营场所公...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机构的组成单位和有关职责、资金装备...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实施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按照国家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划定重要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 第三十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燃...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协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瓶装燃气充装应当在储配站内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禁止在储罐和槽车罐体的取样阀上充装燃气、用槽车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气...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燃气事故时,燃气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安全应...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燃气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用气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气管理 第三十六条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按照燃气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燃气。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气管理 第三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燃气燃烧器具及输气软管等配件的设计使用年限及时更新。 推广使用燃气用波纹软管等防损、抗老化输...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气管理 第三十八条 非居民燃气用户应当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人,操作维护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的安全...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气管理 第三十九条 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燃气用户负责... 第四十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气管理 第四十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供气合同的约定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纳的,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气管理 第四十一条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的记录为准。燃气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异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燃气工程建设单位未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备案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向燃气用户提供安全用气手册或者建立值班制度的,由燃气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或者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立实施...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五十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