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燃气热值、成份、压力、充装量、嗅味等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燃气用户之间对燃气供应有特别约定的,应当符合约定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